廢棄物清理法
2021/07/26

為有效清除、處理廢棄物,改善環境衛生,特別制定廢棄物清理法,其中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,責任業者(品牌商)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(包裝、容器)之日起二個月內,依其責任物項目,至行政院環保署之「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」進行申請登記,及其後續之營業量申報、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。
- 需要申報的包裝或容器: 塑膠瓶、玻璃瓶、軟管
- 初次申報者,請先向環保署網站填寫表單送件,經審核後將提供密碼,再請責任業者進入申報
- 以發票數量向環保署申報
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: https://recycle1.epa.gov.tw/sys/business/Default.htm
相關問與答: https://recycle1.epa.gov.tw/sys/business/doc/QA.aspx
法規: 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FL021005